傅达林:对逃跑小偷有必要当场击毙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08:10 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傅达林(陕西 司法人士)

  一盗贼在昆明一小区内被发现,民警赶到后,三次鸣枪示警,但盗贼仍拒捕逃窜,最后被民警开枪击毙。案件发生后,昆明市司法部门认定,民警在该案中围捕入室盗窃嫌疑人“依法使用武器,采取措施果断正确”。(12月16日《生活新报》)

  一个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移动硬盘一个、手机一部、人民币1100元”的普通小偷,并没有携带什么危险的凶器作案,也许是听到示警的枪声后内心恐惧而顿生“逃命”念头,却被警察“依法”、“果断”、“正确”地当场击毙了。可以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就如此轻易地剥夺他的生命,程序缺失中的生命消逝是何等的轻飘。

  现代社会一般国家都会通过立法严格限定警察开枪。根据通行的法治原理,警察执法如果不是遇到诸如手持暴力工具极具危险性的重大犯罪分子,如果不是不开枪就不足以制服犯罪嫌疑人、消除执法者自身的危险,如果开枪的后果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不成比例,那么就不能擅自开枪。依据这样的原则,我们不难看出,在这起击毙小偷的案件中,小偷盗窃的危害性并没有达到非当场击毙不可的程度,执法部门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围堵或别的侦破措施。这般缺乏必要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当场击毙,如何就被定性为“果断正确”执法了呢?

  如果说这样的悲剧只是执法警察个人的失误造成的,我们还可以理解;但公安部门对外如此一再强调开枪的“合法、正确”,则让人感到无比惊恐。从公安部门的托词中,“拒捕”几乎成为警察开枪的合法借口。问题是,古往今来,哪个犯罪分子会乖乖地“束手就擒”呢?

  从前不久备受关注的“广州警察开枪打死副教授”,到这次不太引人注目的击毙小偷,一次次引人争议的当场击毙案例中,我们都不难看到警察开枪背后的“权力滥用的危险”。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如果执法部门心中缺乏对生命的起码敬畏,如果执法个体缺乏最基本的利弊衡量,再精密的法律规制又能否唤醒那些冰冷而机械的执法之“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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